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提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部分
1.購買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房合同和銷售發票或契稅。
完稅發票。
2.購買現房:購房合同(合同或協議)和契稅完稅發票。
3、購買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張家港、吳中區房改房審批
材料)和單位房改售房專項現金繳款清單。
4.購買拆遷安置房:拆遷部門出具的拆遷協議和專項征收。
根據證明。
5.自住住房的建造(改造、大修):城建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作。
程施工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