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是壹種以可流通的國債金額作為抵押的借貸。其實質是資金需求者通過持有債券作為抵押物,獲得壹定期限的壹定數額的資金使用權,而不願意永久轉讓所持有的國債的所有權。它可以根據資金需求的長短回購相應期限的國債,到期需要還本付息。
2.證券回購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債券的“賣方”(回購方)在未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本息)從“買方”(逆回購方)手中回購債券的交易。
擴展數據:
資金賣出證券的業務流程。
1.融資融券應當向證券機構申請委托,並向證券機構預先交存全部出借資金。
2、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審核確認資金到賬後接受委托,並向交易所電腦主機報告。申報方向為賣出(S),申報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年收益率。
3.由證券交易所的主持人匹配。當日收市後,交易數據由登記結算機構回讀。
4.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交易數據和相關交易規則,從證券經營機構的結算賬戶中劃出融資資金,而交易對手抵押的債券不直接劃入借入資金和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的債券賬戶,而是由登記結算機構凍結。
5.回購到期日,交易所計算機系統將自動生成反向交易記錄,收市後由登記結算機構回讀交易數據。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交易數據,按照回購交易規則,將融資本息劃回融資方證券經營機構的結算賬戶。
6.第二日,證券機構將登記結算機構轉回的融資融券本息劃入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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