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屬於社會團體,可以作為貸款擔保人。
商會雖然屬於社會團體,但不是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非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可以作為擔保人。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否則,這些機構承擔保證責任時,就要用教育設施、醫療設施等來償還債務,這樣的結果雖然保護了特定債權人的利益,卻影響了社會公***利益,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具有從事保證得行為能力,其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也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壹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壹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它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