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壹、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擔保人同意提供書面擔保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在貸款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整性,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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