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按照《關於修訂具有勞動模範稱號的幹部職工退休標準的通知》【1986】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129:
勞模退休時,退休費分別增加5-15%,最多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退休手續在市人事局辦理。
(二)95年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並當選的勞動模範,退休時按照《關於提高勞模稱號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標準的通知》【1995】314號文規定,退休養老金計發比例分別提高2%、4%、6%。退休手續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
(3)1995年後當選的勞動模範,根據國務院(國發【1995】6號)精神,退休後不再提高退休費,改為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上述精神,市勞模評定辦公室、市勞模協會下發了《關於辦理勞模壹次性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金模辦發6號文件規定,1995年後當選的勞模應辦理壹次性養老保險5000元,而不是提高勞模退休養老金。
(四)發放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根據市總工會、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放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的意見》1號文件精神,從2004年開始執行;
退休勞模每月可領取榮譽津貼130-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