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發放助學貸款、發放獎學金、租賃或者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辦學;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等扶持措施。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學金、出租、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獎勵等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