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透支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還款,被銀行列入黑名單,限制以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
2、在旅遊景點或其他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言論或行為,被列入旅遊黑名單的。
3.坐飛機或者火車,人逃票,被列入交通系統黑名單,買不到票。
4.實名註冊手機卡未足額繳費,已被網絡通信提供商列入黑名單。
5.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判決,被公安系統列入黑名單。
6.身份證被盜,被公安系統列入黑名單。
7、違法犯罪行為被通緝,列入公安系統黑名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