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已在本市或外地連續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且申請時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賬戶被封存、凍結、註銷屬於非正常繳存狀態)。在本市和外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的要求。貸款辦理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辦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符合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有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權利人的,職工購買的住房有產權份額的,職工與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代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