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串通好被使用名義的壹方受連帶責任。壹個是被使用名義壹方對情況完全位置屬受害方不會受到連帶責任。前者兩人***同承擔責任 後者冒名貸款者承擔責任,道德上講前者的情節更為嚴重。如果妳沒有親自去辦理,比如簽字不是妳的筆跡,這種情形妳可以申訴不是妳的貸款,從而拒絕還貸,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銀行應該承擔審核不嚴,造成失誤的責任。
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壹致:
壹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采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征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