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於財政擔保有壹定限制。
財政部關於規範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
財金[20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對我部《關於國家開發銀行城市建設(打捆)項目貸款有關財政擔保問題的意見》(財預函[2004]15號)的批示精神,為了規範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現就有關地方財政擔保問題通知如下:
壹、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采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三、地方財政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包括由地方財政的擔保行為而產生的或有債務,將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範圍內。
財政部
二00五年壹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