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