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價格嚴重偏離上述公平價格,則該交易不是正常的交易,而是通過交易進行秘密的利益輸送。這種利益輸送壹般是因為雙方的關系。
如果此時按照合同價格入賬,顯然可以人為操縱企業的銷售價格或采購價格,從而調節企業的利潤。這樣,經過會計處理後編制的會計報表就不能真實地反映會計主體在某壹時間點的財務狀況和某壹期間的經營成果。
顯然,如果前期通過合同價格將利潤轉移給企業,投資者根據報告做出投資決策,銀行根據報告向企業發放貸款,然後投資者投資並獲得銀行貸款後,再將利潤通過不公平的價格轉移出企業,企業的利潤就會出現大幅波動,投資者和銀行都會遭受巨大損失。這樣就會導致市場操縱,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就沒有意義了。
因此,如果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值不公允,則不能按合同價格入賬,而應參照類似交易的公允價值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