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用地是指商業、金融、餐飲和旅館業等經營性服務建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業服務用地範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土地換金融保險。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信用合作社等用地。
3.餐飲和酒店業用地。賓館、飯店、酒吧、酒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以及它們相應的附屬設施。
4.其他商業用地。企業廠區外的辦公樓、商業辦公樓、獨立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體育休閑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攝影、理發、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二、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品住宅建設,出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是指商業、旅遊和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地方,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和俱樂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