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有壹個特點:期權賦予持有人權利,不要求持有人承擔義務。因此,期權買方只擁有期權合同賦予的權利,不必承擔義務。相反,期權賣方必須承擔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
簡單的理解就是買方通過買賣指數期權合約來判斷指數行情的漲跌,做多或做空來獲取利潤差價。因為期權本身就是壹個有期限的交易合約,作為權利方的買方與賣方的義務方簽訂購買合約後,可以選擇在到期日行使交割成實物的權利。當買方申請交割時,賣方必須履行買方的行權條件,買方也可以在到期前直接平倉以獲取利潤空間。
買方最大的風險是支付合同成本。如果判斷錯誤,可能會損失全部版稅。
賣家最大的風險是無限的,收入是來源買家支付的版稅。
國內最早上市的期權是跟蹤上證50指數的上證50ETF期權。
上證50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編制,是上海證券交易所50只股票中最具代表性的樣本股,反映市場整體情況。該指數簡稱為上證50,代碼為000016,基準日為65438+2003年2月31。
上交所50只成份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