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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單位是政府采購

國家采購法是調整、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政府采購在市場經濟國家已有200多年歷史。隨著1994年壹些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署WTO《政府采購協議》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當年通過了《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我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並以第六十八號主席令公布頒發,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這裏的采購、貨物、工程含義是特定的。采購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政府采購法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釋義關於政府采購法適用範圍的規定,全條***七款,分別規定了本法的適用範圍及相關的名詞解釋。

壹、政府采購法調整範圍的確定

由於政府采購的公***性質,使之與其他壹些公***采購具有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們往往將其與公***采購相混淆。為了說明兩者的關系,我們先對公***采購的概念進行必要的探討。

所謂公***采購,是指采購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捐贈、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資助或低息貸款等,采購對象服務於有關公***利益的采購活動。事實上,公***采購是壹個概括所有涉及公***利益采購活動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購,也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采購和其他關系到社會公***利益的采購。

毫無疑問,政府采購應規範政府部門的采購,而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采購和其他公***采購。然而,政府采購應包括哪些範圍呢?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在起草中壹直有著較大的爭論:壹種意見認為,所謂政府采購就是指導政府及有關部門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購,這種采購僅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采購活動,除此以外公***采購均不包括;另壹種意見認為,所謂政府采購是指資金來源於財政的采購活動,據此,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應包括政府及其部門的采購、資金來源於財政的黨派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采購,以及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采購。根據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政府采購要保證預算撥款采購活動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範圍以按第二種意見確定更為合適。但根據這種思路確定調整範圍也需要考慮兩方面因素:壹是隨著預算體制的改革,目前雖由財政撥款,但在下壹步的改革中可能改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單位不宜納入調整範圍;二是對於國債項目的采購,由於國債利息是由國家承擔,但許多項目建成後又屬於企業經營,故對這壹部分采購也以不納入本法範圍為好。這兩部分采購目前屬政府采購,但以後將發生變化,納入本法中勢必影響到法律的穩定性。對於這類采購的規範和監督,可以考慮先由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加以規定,待體制變化定型後再納入相應法律調整範圍。

對於政府采購法調整範圍的確定,還有壹種不同意見,即建議將政府采購中的建設項目排除於本法調整範圍,理由主要是,這部分內容招標投標法已作規定,而且對於這類采購活動的監管體制有所區別。對此意見多數同誌認為值得討論:壹是《招標投標法》對於建設工程項目的采購僅規定如何強制招標,而對於招標以外的采購並未作規定,以此排除本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規範有所不妥;二是作為壹部政府采購法僅規定貨物與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而將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拿出來由其他法律另行規定,即使該法的完整性受到影響,又可能使同樣的采購項目適用不同的做法,影響法律的統壹和尊嚴;三是對於管理體制的區別並不壹定必然影響統壹立法,對於這樣的問題,能在法中統壹規定的,可以統壹規定,實在不能統壹規定的,也可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區別性的規定,這在我國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據這種情況,他們認為,這部分內容還是在政府采購法中統壹規定更好。

二、政府采購法對調整範圍的限定

(壹)政府采購概念。壹般而言,政府采購是指政府部門為滿足本部門執行職務需要而進行的對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的采購。政府采購是壹個普通的概念,這種概念的采購自建國以來就存在。在過去的體制下,由於政府的財政收支實行統收統支體制,這種采購通常由有關政府部門根據履行職務的需要提出購買計劃,編報支出計劃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然後由有關部門根據預算撥付的資金進行。因而這種采購通常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采購概念有所不同。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財政收支體制的變化,國家對傳統的政府采購體制進行了重要改革,特別是1996年,根據改革情況,並借鑒國外經驗,又普遍推行了現行的政府采購制度。這種政府采購制度不同於傳統政府有關部門的采購。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這壹概念即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政府采購的概念。

(二)政府采購法調整範圍。法律調整範圍是壹部法律規範的對象,它包括參與有關法律關系的主體、對象與行為等。本條第壹款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凡屬本條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購行為,均屬於本法的調整對象。按照這壹規定,納入本法的采購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政府采購法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承擔法定職能,並行使有關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如各級黨務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某種公***職能的社會組織,如學校、醫院、科學研究機構等。社會團體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某種社會活動的團體組織,如企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等。這些機構屬於社會公***機構,他們的職能是依據法定職責開展活動,業務具有非盈利的公益性質。

2.使用財政性資金。上述機構進行采購的資金來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來源於財政,有的來源於貸款或者捐贈。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這些機構只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即他們用於采購的資金來源於財政預算的,才屬於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如果雖然是上述機構,但用於采購的資金是來源於社會捐贈的,則不屬於本法調整範圍。例如壹些學校利用捐資進行學校建設,研究機構利用社會委托的課題費進行的采購,則不屬於本法調整。

3.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所謂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有關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根據提高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而對壹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購對象進行集中采購而確定的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根據本法第七條規定應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確定)。所謂采購限額標準,是指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活動的。由於政府采購既包括大批量的采購,又包括壹般日用抵值易耗品的采購,對於壹般日常低值易耗品的采購,由於點大面廣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納入本法調整,根據本法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按照這壹特點要求,凡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才納入本法的調整對象,而此範圍以外的采購,如出租車、買幾把掃帚等日常采購則屬於壹般采購,仍應按原有關辦法執行。

(三)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確定。由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決定著納入本法調整的內容和有關采購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要求,應按照本法有關條文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規定(參見第七條、第八條釋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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