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非法集資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近期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集資。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常見的方式有:商品售後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加盟商家和“快速積分法”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等。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店鋪”、“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前提是非法,合法集資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