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客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下列交易屬於大額交易:
1,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1萬美元以上,當日單筆或累計現金收付;
2.當日單位間單筆或累計轉賬支付人民幣654.38+0萬元或等值50萬美元以上;
3.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單位之間當日單筆或累計轉賬支付人民幣20萬元或等值外幣65438+萬美元。
4.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0萬美元(含654.38+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
擴展數據:
大額現金交易人民幣申報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義務在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具體報告標準在2006年《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有規定。通過仔細比較新舊版本的管理辦法,我們可以發現新舊版本的主要區別如下:
1.在保持外幣申報標準“折合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將大額現金交易人民幣申報標準由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2.在保持外幣申報標準“折合654.38+0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增加自然人大額跨境轉賬交易人民幣申報標準“20萬元”。
人民網-大額交易報告不影響正常外匯業務辦理-央行專家解讀
百度百科-大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