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它的征收範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