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第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鼓勵臺灣同胞投資,做好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同胞投資的服務工作。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機制,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在本省投資的臺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設立企業或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同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第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壹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臺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司法等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臺灣產業園區發展資金,用於鼓勵、支持和引導臺灣工業園、臺灣農民創業園和臺灣青年創業園等園區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臺灣工業園、臺灣農民創業園和臺灣青年創業園在土地使用、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投資下列行業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壹)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產業;
(二)生物、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產業;
(三)現代服務業;
(四)文化產業;
(五)現代農業;
(六)養老服務等社會事業;
(七)本省鼓勵的其他行業。第十三條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平臺,入駐創新綜合試驗區、集中示範園區和各類開發園區等。第十四條 鼓勵臺灣地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融資租賃或者融資擔保公司等,提供融資服務。第十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可以依法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投放。第十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申請專利、著名商標、農產品認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本省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依法為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第十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地區或者匯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第十九條 各級公***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向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及職業供求信息、職業培訓信息、招聘用人指導等公***就業服務。
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提升職工技能。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獲得職業培訓補貼。指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諧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