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投資管理或者實際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當認定雙方成立委托理財合同,案由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準。
2.委托監理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接受委托理財合同雙方或者資產委托人的委托,承諾對委托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認定委托監管合同關系成立,由委托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無論盈虧都能獲得固定的本息回報,超出的投資收益歸受托人所有(即約定了保證固定本息回報的條款),屬於“委托理財,但實際是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為雙方已建立借款合同關系,案由以借款合同糾紛為準,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雙方以委托理財合同形式成立合夥企業,案由以合夥協議糾紛為準,適用《民法通則》和《關於實施民法通則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
5.信托合同糾紛案件。在委托理財合同實務中,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將其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將委托資產與委托人的資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資產相分離,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利益, 且受托人是具有合法資格的信托投資機構以及《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行為的其他要件,應當認定信托合同關系成立,案由以信托合同糾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