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方式發出交易指令。是指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並與客戶就委托方式和程序進行約定,根據客戶委托發布交易指令,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根據客戶委托的內容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的期貨交易委托。以書面形式發出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通過電話發出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記錄。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發布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通過互聯網發布交易指令,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交易的風險進行特別提示。期貨公司應當審核客戶的交易指令,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的交易指令,並在傳遞交易指令前核實客戶賬戶內的資金和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