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2、工程竣工報告、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
4.交回申請表;
5.法人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上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需壹並提供,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二、保證金退回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並公示30天,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單位保證金。
法律依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已交存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進行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已使用金額的200%補足保證金。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實後,可以提取保證金:
1,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
2、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隱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3、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備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還有的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