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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本條第三項改為第四項,增加前壹項如下:“(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見1999刑法修正案。相關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8條, 第11-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嚴重MLM或者變相傳銷的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食鹽刑事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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