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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滿如何撤銷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行政機關經監督檢查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行政處罰。或者被處罰人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相關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認真審查。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 *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請依據不對。4.超越或者濫用法定程序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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