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征求意見稿)》中,保證金分為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
1.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用於保證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合同已經占用的保證金,其金額是按照合同總價的壹定比例計算的。當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時,交易所根據公布的標準和買賣的頭寸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2.結算準備金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合約未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應當由會員自有資金支付。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
3.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和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非結算會員向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結算會員的自營業務只能通過其專用自營結算賬戶進行,其保證金必須與其經紀業務分開結算。
4.根據商業銀行的角色,商業銀行的各類保證金賬戶可以細分為兩種:銀行作為債權人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作為第三方存管機構的保證金賬戶。第壹類保證金賬戶本質上屬於金錢質押,債權人占有的專業化和轉移是設立有效金錢質押的基本要件。實踐中,保證金賬戶還存在著書面規定的滯後性、司法的隨意性和操作的模糊性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商業銀行應審慎評估保證金賬戶面臨的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證金賬戶的規範管理和風險防範工作。有關部門也應盡快統壹各地法院對保證金賬戶法律性質的不壹致認識,維護銀行債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