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遊客車和使用十年以上的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延遲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四次。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兩次,十五年以上每年定期檢驗四次。
3.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長報廢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壹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收回號牌和行駛證,並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使用年限(8年)報廢。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