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按照產品類型制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八大重點:
壹、確立資管產品的分類標準。
資管產品根據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根據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分別適用不同的投資範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強化“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銀行風險。
引導資管業務回歸本源,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避免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
三、減少流動性風險。
金融機構應加強流動性管理,遵循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強資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剛性兌付。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門對剛性兌付行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五、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結合當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面統壹資管產品的杠桿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桿要求越嚴。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作出不同規定,明確可以分級的產品類型,分別統壹分級比例。
六、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公平準入,金融機構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七、切實加強監管協調。
強化資管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對同類資管產品按照統壹的標準實施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建立覆蓋全部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制度。
八、是合理設置過渡期。
充分考慮存量資管業務的存續期、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管業務的合理發行設置過渡期,實施“新老劃斷”,不搞“壹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