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種植保險條款
日期:2010-07-10
通則
第壹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和附件組成。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玉米種植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將符合下列條件種植的玉米(以下簡稱保險玉米)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
(壹)符合當地普遍采用的種植規範和技術管理要求,種植密度達到當地農業技術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政府部門批準的合格品種,並已種植壹年以上;
(3)種植地點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區和泄洪區;
(4)正常生長。
投保人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玉米進行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第三條下列玉米種植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壹)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土地、自留地、河堤、荒地;
(二)種植地點在當地蓄排洪區;
(三)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由於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玉米的損失,損失率達到30%以上的,保險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壹)暴雨、洪水(政府蓄滯洪區除外)和內澇;
(2)風暴和冰雹;
(3)冰凍災害。
免除責任
第五條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壹)投保人及其家屬、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雇員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和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3)戰爭和軍事行動;
(4)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毀壞或放棄保險玉米種植或改種其他作物;
(五)使用不成熟的管理技術,或者不接受農業生產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責任:
(壹)間作或套種其他作物的損失;
(二)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費用;
(3)根據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額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本保險不包括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每畝保險玉米的保險金額,是指保險玉米在生長期內發生的直接理化費用,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械耕作、地膜等費用,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險金額=每畝保險金額×保險面積
保險區域以保險單為準。
第九條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為20%。
保險期限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間,自玉米苗投保或移栽成活之時起至收獲開始時止,但不得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
保險費用
第十壹條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根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予以補充。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保險人應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險金賠償義務。
保險人按照前款約定核實後,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保險金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玉米種植管理的規定,做好種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實田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農業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和合理建議,切實做好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玉米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檢查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並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執行。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玉米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被保險玉米的轉讓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高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被保險玉米的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玉米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因被保險玉米的風險顯著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
(壹)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保險人對增加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及時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3)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礙保險人的事故調查,導致無法查明事故原因或者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查明或者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保險單原件和分戶清單;
(二)索賠和損失清單;
(三)縣級以上氣象部門出具的氣象證明;
(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不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補償治療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索賠。
第二十四條保險玉米損失後,如有殘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返還給被保險人,其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從保險賠償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保險玉米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賠償:
全損:根據不同成長期確定賠償金額,所有損失壹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玉米各生育期最大補償比
生長期
當前危險時期的最大賠償比例
苗齊-拔節前
百分之三十
接合前-標題
50%
抽雄-開花前
70%
開花前-紡紗
80%
紡紗-成熟前
90%
成熟-收獲前
100%
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出險當期賠償比例×受災面積×(1-無賠率)
部分損失: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現場查勘後進行查勘登記;如果農作物連續受損,保險人將根據最後壹次現場查勘的受損情況確定損失。
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出險當期賠償比例×(保險產量-實際產量)/保險產量×受災面積×(1-免賠率)
保險產量由雙方在承保時約定,或根據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保險作物前三年平均產量確定。
第二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區域小於其可保區域,且可區分保險區域和非保險區域的,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區域為賠償計算標準;無法區分保險區域和未保險區域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區域與可保區域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大於其可保面積時,保險人應當以可保面積為賠償計算標準。
本條所指的可保面積是指符合第二條要求的被保險玉米的實際種植面積。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每畝保險玉米的保險金額小於或等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的,以每畝保險金額為賠償計算標準;每畝保險玉米的保險金額高於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的,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第二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存在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中相應的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和本保險合同中相應的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多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保險玉米部分滅失的,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和保險區域自滅失之日起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壹條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有關責任方賠償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責任方索賠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或因履行本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壹切爭議,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法律)。
任何其他業務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十六條因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第十九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按日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如果保險玉米的所有損失均已投保,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至損失發生之日的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
意譯
第三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定義:
(1)暴雨:指降雨量在每小時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在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在50毫米以上。
(2)洪水:指山洪暴發、河水泛濫、潮水上岸、暴雨時的倒灌或積水。定期漲潮、海水倒灌、自動滅火設施泄漏、水位線以下或地下常年滲水、水管爆裂等都不是洪水的責任。
(3)漬澇:由於降水過多,地下水不能及時排除,農田積水超過作物的抗洪能力,導致作物減產。
(4)風災:本條風災責任是指8級以上大風,即風速17.2m/s以上構成風災責任。
(5)冰雹災害:是指在對流天氣的控制下,積雨雲中凝結的冰塊從空中落下,對農作物造成嚴重機械損害的損失。
(6)凍害:指植物因氣溫低於0℃或長時間持續低於0℃而受凍或失去全部生理活力,導致植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現象。
(七)荒地:新開墾種植不滿三年的土地。
(8)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規範的更高要求,甚至沒有達到人們應當註意和能夠註意的壹般標準的行為。
(9)幹旱:是指土壤水分與作物生長需水失衡,導致植物異常缺水,直接導致作物減產或絕收的災害。旱情以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和氣象部門的鑒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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