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前壹周左右,給客戶發郵件或傳真,很客氣的提醒客戶按時付款。此階段與客戶的溝通中可適當的“裝可憐”。
二、柔中帶剛地強調合約。
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後兩周,如果客戶仍然沒有付款的意思,給客戶發正式的傳真。此階段要柔中帶剛,強調己方的資金很緊張,如果不及時付款,以後將無法繼續供貨。
三、足夠強硬地提出後果
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後壹個月,如果客戶仍然沒有付款,並對傳真不予理會,則給客戶發正式的律師函。此時已撕破臉皮,需要足夠強硬。
四、“開槍”
如若三步做完,對方仍無動於衷,只有:去法院起訴,立案和舉證時把合同以及前述傳真、律師函交上去即可構成完整“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