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銷毀證券、期貨交易記錄,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