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壹)在廣告或者其他促銷活動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