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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監委行政處罰的監督措施壹般有:1、監督談話、談話提醒;2.關註,出具監管關註函,出具警示函;3、記入誠信檔案;4、責令改正;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6.要求提交專項報告、合規檢查報告和信息披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壹)在廣告或者其他促銷活動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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