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第四條確立並履行派出機構監管職責,遵循職權法定、授權合法、權責統壹、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派出機構履行的監管職責,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由中國證監會法規授權。監管職責涉及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協調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要作出具體安排的,由中國證監會制定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