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7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壹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條)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條之壹(《修正案(三)》第4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
罪(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
名)
第127條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
第6條第1款、第2款》) 物質罪
第127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6條第2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62條之壹(《修正案》第1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8條(《修正案》第2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
權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罪名)
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
證、批準文件罪
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組織人
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取消中介組
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第236條 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條之壹(《修正案(三)》第8條)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條(《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
罪罪名)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取消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條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
罪)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
被騙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
履行合同失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