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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起訴訟: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的,在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達到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的,在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量達到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交易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在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達到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總成交量20%以上的;5、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壹證券和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股票總申報量或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7、還有其他嚴重情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68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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