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慈善組織可以用於投資的財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慈善組織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類資產,以保證連續3年的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撥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
第五條 慈善組織除銀行存款和接受股權捐贈之外,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采用下列方式:
(壹)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等投資品種;
(二)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財產;
(三)直接進行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直接相關的股權投資。
第六條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理財產品限於自主風險評級為風險水平最低的壹級或者二級。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債券限於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政策性、開放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的企業(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鼓勵投資綠色債券。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信托產品限於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專門為慈善組織設計、發行的單壹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第七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活動:
(壹)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
(二)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用於對沖風險的除外;
(五)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的投資;
(六)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本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借款;
(七)違法開展保證、抵押,以及將慈善組織的財產用於與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質押;
(八)將慈善組織的財產以明顯不公允的價格低價折股或者出售;
(九)高汙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投資;
(十)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壹)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十二)參與非法集資等國家法規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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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二級市場股票是不可以的。證券投資基金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