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貨運車輛裝載標準
1,兩軸貨車,期貨總質量不超過18000 kg,且不超過行駛證註明的總質量;
2、三軸貨車、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不超過27000公斤;
3、四軸貨車、汽車列車,期貨總質量不超過36000公斤;
4、五軸汽車列車,貨物總質量不超過43000公斤;
5.六軸及以上汽車列車期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9000千克;
6、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7.冷藏車、汽車列車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符合相關規定的專用作業車輛不算超限運輸車輛。
二、兼營貨運需要下列單據
1,貨車司機資格證;
2.營運車輛營運證;
3.車輛強制保險憑證;
4.車輛行駛證;
5.在禁區,要求攜帶通行證。不需要辦理雙證,節省了壹些費用,也節省了年審的辦理時間。
3.有貨運證明可以開出租車嗎?
有貨運執照不能開出租車。開出租車需要額外考證,貨運證不能開乘用車,要單獨考試。貨運工作證是指駕駛貨車運輸貨物的崗位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