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及實施辦法、《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應貫徹“六個嚴禁”:
壹、嚴禁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二、嚴禁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方便、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收取高額利息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六、嚴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名義參與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