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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營業執照的處罰標準

冒用他人公司營業執照構成非法經營。

盜用他人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數額達到刑事追究標準的,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達不到刑事追究標準的,由工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根據有關規定,經營違法音像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1998年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500件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罪。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依法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54.38+0.5萬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

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額在15000元以上至300000元,違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至654380+0000元,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500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罪。經營額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違法所得654.38+0.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從事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件(盒)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2)在[1]的通知中,第79條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兩年內兩次以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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