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1)保證金制度; (2)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3)漲跌 停板制度; (4)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5)風險準備金制度;(6)結算擔保金制度;(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