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的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壹)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三)違反規定使用和分配收入的;(四)不按照規定公告實時行情,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五)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六)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的;(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制度的;(八)未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保證金監管規定的;(10)限制會員的實物交割總量;(十壹)任用不合格的期貨從業人員;(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