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
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壹)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托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壹)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擴展資料: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壹)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註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壹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