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非法經營行為。
1.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殊經營項目或者其他限制經營項目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法定刑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79條第8項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