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化學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刑法》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經營罪危險化學品怎麽處罰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適用第四項,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