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權的客體是市場秩序;
2.主觀上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客觀上表現為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未經許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4.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經營罪的刑期是多少年?
1.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現行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條件下,在調查某壹粘貼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需要深入了解國家政策精神,在既不適宜推廣,也不急需取締的情況下,引導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
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過行政處罰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即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