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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非法經營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我國對非法經營罪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非法經營罪相信大家都知道。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下面我為妳整理了相關知識,回答了妳的問題。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二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煙草專賣專營企業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兩年內兩次以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份,單位非法經營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0份或者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0份;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標準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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