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例 大學畢業後壹年,由於好高騖遠,姜麗麗壹直沒有找到自己心儀的工作。壹次偶然的機會,姜麗麗從網上看到壹則消息:壹些人因遭遇交通違章被扣分而苦惱;又有壹些有照沒車或沒有出現過違章者,卻想通過賣分賺錢。姜麗麗立刻覺得這是壹個既輕松又能賺錢的商機:於是,從2013年7月起的3個月內,姜麗麗在網上或直接到交警繳費大廳尋找、聯系賣家,在汽車修理點聯系買家,***聯系買賣駕駛證代扣業務30余起,從中獲利近2萬元。
點評 姜麗麗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就“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本案中,鑒於姜麗麗非法充當“中介”,擾亂市場秩序,將交通違法的扣分作為壹種商品來交易,且違法所得數額近2萬元,自然也就難逃刑事制裁。
無償“代扣分”遭處罰
案例 2013年12月19日,得知好友因再次闖紅燈,駕照已被扣滿12分,且正為此後悔、苦惱後,早就聽說過可以通過“代扣分”來“消災”的李鳳嬌立刻出了個“金點子”:讓交警扣我的分吧!在李鳳嬌代為前往接受違章處罰時,細心的工作人員發現了貓膩兒。可李鳳嬌不僅拒不認錯,反而與好友訂立“攻守同盟”。李鳳嬌沒有料到,自己沒賺壹分錢卻被處5日治安拘留。
點評 交警對李鳳嬌所作的治安處罰決定並無不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李鳳嬌既未開車也未違章,卻為了個人私情,幫助違章好友逃避制裁出謀劃策,向交警部門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甚至在交警察覺之後,仍不思悔改,與好友訂立“攻守同盟”,嚴重影響了交警部門依法辦案。雖然李鳳嬌並未牟利,但該處罰並沒有以牟利為前提,即無論是否有償,只要實施了“代扣分”行為,就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頂包“代扣分”得賠償
案例 直到2014年1月17日接過需要賠償3萬余元醫療費用的判決書,方茹連腸子都悔青了。半年前,方茹的閨蜜因闖紅燈而將壹名行人撞傷並面臨扣滿12分的處罰,鑒於表面看來行人傷勢不重,也為兩肋插刀,在附近購物的方茹當即換下閨蜜頂包了。豈料,行人的傷情遠不是那麽簡單,由於其只從交強險中獲賠1萬元醫療費用,而交警部門認定自認借車駕駛的方茹負全部責任,行人遂訴請判令方茹賠償剩余的醫療費用。可閨蜜卻翻臉不認人,不承認頂包壹說。
點評 方茹只能自食其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正因為方茹壹直承認是自己違章,“翻供”時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閨蜜就“翻供”又不以認可,決定了其只能“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