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商務主管部門許可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在這裏,只是給予行政處罰。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倒賣成品油是觸犯刑法的行為。銷售成品油壹般不構成違反相關法律,因此不存在接受刑事處罰的問題。當然,如果涉及走私,就按走私罪處罰。但是,行政處罰還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