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筆向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及收款人清單。(2)獲獎證書。(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5)債權或財產權轉讓協議。(6)借款合同。(七)保險公司證明。(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