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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臨時商品規定

根據315的規定,商家出售的臨時商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在商品上註明保質期和生產日期;

2.出售的臨時商品的保質期不得低於原保質期的50%。比如,保質期30天的商品臨近保質期時,商家銷售的商品保質期應不低於15天;

3.商家不得以低價促銷的方式銷售臨時商品;

4.商家在銷售臨時商品時必須告知消費者商品的實際保質期和缺陷信息,消費者有權退貨、換貨或者要求賠償。

臨時貨物的規定主要包括:

1,臨期商品是指接近保質期,但未超過保質期,可通過促銷銷售使用的產品;

2、保質期超過壹年的食品,在臨時期限屆滿前四十五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有效期前20天為臨時期限;保質期超過90天不滿半年的,以有效期前十五天為臨時期限。

綜上所述,商家在銷售臨時商品時,壹定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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