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從2008年的1到2006年2月的1,證券業、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保險公司2008年6月5438+10月至2000年6月5438+2月繳納或提取的保險金額如下。
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10日按以下規定提取了資金。
4.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6月65438+10月至2000年6月2065438+2月365438+10月,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
5.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438號+010),期間從2008年的1至2008年2月的10,
6.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2010日+2月31日,金融企業提取了以下規定。